编者按:欧洲心脏病学学会(ESC)在2011年8月ESC 年会上发布了ECS妊娠期心血管疾病管理指南。该指南由欧洲妇产科学会同时签署,对妊娠前期心血管病的危险评估、诊断治疗等方面的临床策略进行了系统阐述,与ESC 2003妊娠期心血管疾病管理专家共识相比有很多重要更新和改进。
妊娠期心血管疾病的危险评估
妊娠的危险程度主要取决于已有的心脏疾病和该疾病的诊疗情况。指南建议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团队指导高危的心脏病妊娠患者。建议所有患有心脏病的女性,在妊娠前、妊娠期间或者分娩时,要至少接受一次评估。
危险评估:母亲及婴儿的危险评估 临床常见的危险评分是CARPEG危险评分和ZAHARA评分。CARPREG危险评分和ZAHARA研究的风险评估结果并不是从大型流行病学调查中得到的。同时上述评分并未涉及其他重要的危险因素,比如肺动脉高压及主动脉扩张。
已有的研究进一步证实,孕妇风险评估应在WHO危险分型基础上进行。这个危险分型是融合所有公认的孕妇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总共分为I、II、III、IV型。
妊娠危险程度属于WHOⅠ型的包括:不复杂的,轻度的肺动脉瓣狭窄、动脉导管未闭;已纠正的二尖瓣脱垂、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静脉畸形引流;不严重的房性或室性期前收缩。
妊娠危险程度属于WHO Ⅱ型的包括:(其他情况很好或者不复杂的下列情形)没有修补的房间隔缺损或室间隔缺损、法洛四联症、大部分的心律失常。
妊娠危险程度属于WHO III型的包括:机械瓣、右位心、Fontan循环、未愈的紫绀性心脏病、其他复杂先天性心脏病、伴主动脉扩张至40 mm~45 mm 的Marfan综合征、主动脉瓣相关的主动脉疾病主动脉扩张至45 mm~50 mm。
妊娠危险程度属于WHO IV型(妊娠禁忌)的包括:任何原因的肺动脉高压、严重心室功能下降(LVEF<30%,NYHA Ⅲ~Ⅳ)、严重二尖瓣狭窄、严重有症状的主动脉狭窄、伴主动脉扩张>45 mm 的Marfan综合征、主动脉瓣相关的主动脉疾病主动脉扩张>50 mm。
WHO Ⅰ型的妇女,其风险非常低,妊娠期间心血管疾病加重的风险为1%~2%。WHO Ⅱ型的妇女,处于低或者中等危险水平,已经证实每3个月其心血管事件便会增多。WHO Ⅲ型的妇女,处于高危险状态,已经证实妊娠期间每1~2个月就应该考虑重新进行心血管及产科检查。WHO IV型的妇女,就不建议妊娠。但如果妊娠,并且不愿意终止妊娠时,每1~2个月就需要重新接受心血管及产科检查了。
孕期心血管疾病的诊断
该指南同时用较大篇幅系统阐述了孕期心血管疾病的诊断手段和处理方法。
通过详细询问个人史和家族史,可获得心肌病、马凡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猝死家族史、长QT综合征和Brugada 综合征的相关信息。呼吸困难的评估对心脏瓣膜病和心力衰竭的诊断和预后均有重要意义。充分的体格检查十分必要,包括听诊中新出现的心脏杂音,心脏杂音的改变以及心功能衰竭的特殊体征。当呼吸困难发生于孕期,且可闻及病理性杂音时,则推荐进一步行超声心动图检查。应注意测量血压、检查尿常规及血氧测定。
对于已知有阵发性或持续性的心律失常(室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或者其他类型心悸表现的患者应该行Holter检查。
经食道超声心动图对于评估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心脏结构十分实用,尽管需求量很少,但在孕期检查中是相对安全的。
放射线检查对于胎儿的影响依赖于射线量大小及接触射线时的怀孕时期。如果可能的话,此类检查应该延迟到胎儿较大器官形成后(停经12周以后)。对于孕期妇女,接触射线量<50 mGy,没有明确临床证据说明会导致胎儿致命风险(如先天性畸形、智力缺陷、成长受限、或者流产)。它可能增加儿童期癌症的风险。导致先天性畸形发生的极限量未明确。一些证据提示畸形的风险在射线量>100 mGy时会增加,在受孕后的第14天内,射线量接触>50 mGy时婴儿不伴有致死的急性死亡。在受孕的14天后,接触放射量>50 mGy,则可能伴有先天性的生长受限以及智力障碍。
总之,如果其他方法不能查明患者出现的呼吸困难,咳嗽或其他症状时,才选用放射线检查。即便如此,也应充分权衡利弊。
对于复杂心脏病和主动脉病变,核磁共振非常有用。若经食道超声心动图检查不足以完善诊断时,就应该选用该项检查。有限的临床数据表明核磁检查是安全的,特别是在停经三周后。
由于放射量巨大,CT常常不被用来诊断孕期妇女的冠心病,因此此处也不推荐该项检查。有一项是例外,即确诊肺栓塞。对该项适应证,我们推荐其他检查项目均不足以明确诊断时才使用。在此情况下CT的放射量应在1 mSv~3 mSv.
在行冠状动脉造影术中,对于暴露的腹部射线的接触量为1.5 mGy,由于组织的吸收,其中约<20%会达到胎儿体内。对于子宫的保护和短期的检查会减少射线暴露量。此项检查方法应该由经验丰富的操作者来实施。大部分心内电生理检查旨在诊疗那些药物治疗无效和血液动力学不稳定的心律失常。如果采用心内电生理检查,对于标测系统则应尽量减少射线量。
孕期及哺乳期内的药物使用
对于临床医师而言,最有用的可能是孕期药物的安全性表格。详见欧洲心血管疾病管理指南。
妊娠及产褥期的VTE
该指南第一次涉及妊娠及产褥期的静脉血栓栓塞(VTE)诊疗。该指南明确了妊娠相关的VTE危险因素和分层。
产前危险因素包括:既往反复发生VTE、存在特发性或雌激素相关性VTE的既往史、非特发性的VTE既往史、VTE家族史、已知的血栓形成倾向、伴随有内科系统疾病,例如:心肺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肿瘤,炎症,肾病综合症,镰刀形细胞贫血以及应用某些药物后、年龄大于35岁、肥胖,体重指数BMI大于30、生产次数大于等于3次、吸烟、静脉曲张。
产科相关危险因素:子痫前期、脱水,剧吐,或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多胎妊娠和辅助生殖治疗、急诊剖宫产、择期剖宫产、过度劳累、围产期大出血。
非特异性的危险因素:全身系统的感染、长期卧床、妊娠及产后6周内行外科手术。
根据上述危险因素进行危险分层,分为低危组、中危组、高危组。得出如下建议:
1. 所有已经妊娠或考虑妊娠的妇女都建议进行VTE危险因素的评估。
2. 怀孕的母亲应该了解孕期VTE的症状及体征,如果这些临床表现出现的话要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
3. 高危组患者孕前及产后6周内应该应用低分子肝素进行预防性的抗栓治疗。
4. 如果存在大于3个危险因素,建议在产后至少行7天的预防性抗栓治疗。
5. 低危组的患者应给予宣传教育。
6. 高危组患者建议孕期及孕后穿弹力袜。
7. 怀孕期间怀疑VTE的患者应行D-二聚体及超声检查。
8. 治疗孕期急性VTE,高危组患者建议应用普通肝素治疗,非高危组患者建议应用低分子肝素治疗。
9. 中危组的患者建议孕期及产后应酌情穿弹力袜。
10. 中危组患者在孕前应酌情应用低分子肝素行预防性抗栓治疗。
11. 不必常规进行血栓形成倾向的检查。